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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1-04-29 17:02来源:国务院法制办网 点击:次  分享到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拟修订《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

商务部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拟修订《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二) 联系单位电话及传真: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65198905

  (三)电子邮件:Tf_liutong@mofcom.gov.cn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特许人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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