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的文教周刊以《是下一个新东方,还是下一个日本NOVA》为题,关注了我国多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海外密集上市的现象,探讨了资本市场的介入对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的影响。 ![]() 2010年3月,广东省东莞市某课外辅导机构课堂场景。
本期周刊继续关注这一问题。进一步探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如何处理营利和公益之间的关系问题,目的是引发关注与讨论,促进我国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外语培训、考研培训、一对一课程辅导、四六级培训、高考前冲刺培训等目前充斥于我们身边的形形色色教育培训机构,越来越让人看不懂了。他们到底是以育人为本的学校,还是营利机构? 说他们是学校,恐怕没人质疑,因为他们服务的核心内容就是为受众提供各种类型的教育,机构也多数冠以“××学校”、“××教育”的名称;说他们以营利为目的,恐怕也没人会否认,因为,他们将受众当作消费者,将教育作为产品,目的是从中获得收益。尤其是有越来越多的教育培训机构从“学校”更名为“集团”,海外上市进而走入资本市场,我们不禁要对这些机构说,行走在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定要二者兼顾,这样才能一路走好。 我国《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强调,“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并回避“投资”和“收益”等概念,只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在这些法律条文和许多公众甚至学者的观念中,似乎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必然要求其“非营利性”。对民办教育形态之一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来说,从诞生至今,始终行走在公益和营利之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营利性,对立还是统一? 早在2005年,时任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的文东茅以一篇《论民办教育公益性与可营利性的非矛盾性》,指出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并不矛盾,在学界引发争论。5年之后的今天,我们不禁要问,随着受众个性化教育需求的增加,已成为民办教育重要形态的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已处理好公益性和营利性之间的关系? |




